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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韩必省:搜索引擎服务应纳入广告法监管

时间:2014/4/25 16:49:29  作者:未知  来源:福安市电子商务协会  查看:130  评论:0
内容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目前,由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还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为广告,搜索引擎运营商可轻易逃脱责任,使搜索引擎推广成为“法外之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委员会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海南创作中心主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目前,由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还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认定为广告,搜索引擎运营商可轻易逃脱责任,使搜索引擎推广成为“法外之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委员会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海南创作中心主任韩必省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应尽快纳入广告法监管”的提案。

  韩必省表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的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主要入口,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但是搜索引擎运营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逐利行为导致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导致我国搜索引擎领域坑害群众的事件频发。

  为避免搜索引擎虚假广告的进一步泛滥,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将之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前,韩必省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严格规范此类行为,为公众创造一个真实、安全的信息搜索结果和环境。

  韩必省还指出,竞价排名服务毫无争议地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接受《广告法》调整,并给出了如下具体理由:

  一是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竞价排名向相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收费,通过文字链接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使用者直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据此,可以认定这就是广告行为。

  二是搜索引擎虽然在网民键入搜索内容后才显示搜索结果,与传统广告受众被动接受的传播形式有别,但其毕竟是通过人为干预模式使支付推广费的企业名次靠前,从而达到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如果说广告网页的初创者从事的是广告经营行为,那么网络竞价排名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和维护管理,就是在更高层面上经营广告;如果说发帖网站从事的是广告发布行为,那么网络竞价排名所进行的强力推介和有效链接,就是在更大范围内发布广告。

  对此,韩必省委员建议:首先要完善立法,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纳入《广告法》管理;其次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明确区分自然搜索和有偿推广结果;第三要对搜索引擎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对假医假药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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