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解读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有关政策

时间:2014/4/26 11:09:52  作者:未知  来源:福安市电子商务协会  查看:456  评论:0
内容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有关政策出台的意义、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就有关政策出台的意义、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外贸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对于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我国品牌竞争力,实现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就加快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部门提高认识,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当前外贸发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二是企业的实际需求。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以邮寄、快件等形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需求,造成企业在海关、检验、收付汇、税收等方面诸多不便。在与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座谈过程中,企业也普遍表达了对现行管理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的呼吁,希望政府尽快出台有关支持政策。

    三是各部门已经具备工作基础。围绕发展我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各部门已开展大量工作。2010年下半年起,商务部即启动了重点推荐和培育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工作。2012年3月,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商电发[2012]74号)。2012年2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2013年4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13部门办公厅(室)又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2012年下半年以来,海关总署还确定了5个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试点城市。

    鉴于以上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等九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

    问:《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分为3部分,共12条。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对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同时,也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订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对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明确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

    问:《意见》旨在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答: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目前,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列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目前,我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力度不够,加上我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被海外买家普遍采用,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支付服务企业极少。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我企业声誉,也对我产品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的应对办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意见》出台后,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问:《意见》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等9部门在《意见》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各地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其中,商务部牵头负责政策制订、实施指导、效果评估以及政策宣讲等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并牵头负责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质检总局负责建立检验监管模式。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商有关部门制订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工商总局负责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问:各地在贯彻《意见》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一要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二要出台配套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框架下,按照上级对口部门要求,施行与政策配套的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监管措施和办法,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监管有效、保障得力。同时,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各地海关电子口岸与外汇、税务等当地部门系统对接。

    三要综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应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应该说,《意见》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除了各部门尽快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之外,各相关政府的积极推动将起到关键作用。

    问:《意见》出台后的后续政策有哪些?

    答:商务部等9部门将对各地在政策实施中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此外,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其他有关问题,我们将加紧研究,并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调拟定后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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